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发布日期: 2017-01-09 12:45 浏览次数: 字号:[ ]
事项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首次申请、复查、扩项、变更)
注:
1、本事项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实施(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委托书);
2、“机动车检验机构”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综合性能、排放三类检验机构;
3、变更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省质监局要求)、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的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检验检测方法等;
4、“机构名称”包括:机构的名称和机构的地址名称;
5、“地址”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场所迁址。

子项

事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
    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注:国务院2017年1月12日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发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

审批(服务)对象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综合性能、排放检验的检验机构

审批(服务)部门

市质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

审批(服务)受理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邮编:210019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注:
1、申请路径
   线上申请:江苏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
   线下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2、线上应当并可以申请时,均从线上申请,反则,可采取线下申请;
3、线上申请操作指南(待省质监局提供)。

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4、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6、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排放检验机构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申报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报材料
注:
1、申请者线上申请时,上传材料请按上述文件中申报材料内容的顺序上传;
2、申请者线下申请时,提交的申报材料请按《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报材料》中内容的顺序整理装订或装袋后提交。

办理流程

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办理流程图

技术评审机构 技术评审组
审批服务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式样

审批服务结果有效期 6年
注:
1、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提出复查申请;
2、扩项、变更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办理期限

1、首次申请、复查、扩项、地址变更
(1)法定期限:
     受理:5个工作日             评审:45个工作日
     审批:20个工作日            发证:1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
     评审:45个工作日
     受理、审批、发证:15个工作日
2、变更
2.1机构名称、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的取消
(1)法定期限:无规定
(2)承诺期限:当场办结
2.2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或检验检测方法
(1)法定期限:
     受理:5个工作日       考试:无规定         评审:45个工作日              
     审批:20个工作日      发证:1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
     考试:15个工作日      评审:45个工作日     
     受理、审批、发证:15个工作日
注:上述时间均不包含申请者不符合项整改时间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审批(服务)部门咨询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68505756
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电话 市质监局
12365
申请办理用文书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检验机构)申请书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法人性质变更审批表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取消检验检测能力审批表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

审批(服务)用文书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检验机构)评审通知表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检验机构)评审报告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法人性质变更审批表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取消检验检测能力审批表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
11、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终止办理决定书
12、质量技术监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3、质量技术监督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
1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注:1、终止办理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的送达应使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文书;
    2、当场办结的无需开具受理决定书。

审批(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相关标准
9、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相关标准
10、机动车排气检验检测相关标准

备注

 

1、线下申请时,请携带有效市民卡前往办理(适用于在市、区政务中心受理的事项)。
2、本指南中有下划线的文件可以点击下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