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发布日期: 2017-01-09 09:48 浏览次数: 字号:[ ]
事项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延续、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撤回、注销、更正)
注:
1、本事项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实施, 仅指省发证产品(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委托书);
2、国发证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江苏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线上申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系统(http://xkzsp.cnis.gov.cn/);
  线下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代收件。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国发证产品目录
3、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
4、延续(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
5、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等情形)。
6、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
7、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
8、撤回(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9、注销(许可证被撤回、撤消、吊销、有效期满未延续、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申请注销)。
10、更正(企业发现生产许可证证书打印错误,提出更正生产许可证证书申请)。

子项

19个子项
详见: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省发证产品目录

事项设定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97次常务会通过,自2005年9月1日施行)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审批(服务)对象

生产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的规定,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内产品的企业。

审批(服务)部门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服务处)

审批(服务)受理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邮编:210019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注:
1、申请路径
  线上申请:江苏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
  线下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2、线上应当并可以申请时,均从线上申请,反则,可采取线下申请;
3、线上申请操作指南(待省质监局提供)。

申请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注: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请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报材料》中内容的顺序整理装订或装袋后提交。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注:企业应按照所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实地核查前的各项准备,主要包括:
1、应提交审查组的企业资料(详细见细则);
2、实地核查时企业应保持正常生产状态;
3、样品及抽样基数应符合所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

申报材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注:
1、申请者线上申请时,上传材料请按上述文件中申报材料内容的顺序上传;
2、申请者线下申请时,线上申请成功后,打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提交的申报材料请按《工业产品许可证申报材料》中内容的顺序整理装订或装袋后提交。

办理流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图

技术评审机构 审查组
注:
1、审查组依据《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与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要求进行实地核查。
2、按一般程序审批的,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寄送发证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企业联系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审批服务结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式样)

审批服务结果有效期 五年
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办理期限

一、一般程序
1、法定期限:60日。
  受理:5日;
  实地核查:受理之日起30日完成;
  检验时间: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
  许可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
  发证: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
2、承诺期限: 30日。
  受理:5日;
  实地核查:受理之日起15日完成;
  检验时间: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
  许可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
  发证: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
二、简化审批程序
  受理:2日;
  许 可 决定 :10日;
  后置现场审查:企业获证后20日内完成。
注:规定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发证产品检验时间、申报材料寄送时间。

收费依据与标准

审批(服务)部门咨询电话 市政务中心质监窗口
68505756
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电话 市质监局
12365
申请办理用文书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简化审批程序用)
3、承诺书(简化审批程序用)
4、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申请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5、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申请书(餐具洗涤剂产品)
6、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7、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8
、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

审批(服务)用文书

1、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行政许可受理单(简化审批程序用)
5、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简化审批程序用)
6、实地核查计划
7、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表(简化审批程序用)
8、企业现场核查计划通知书(简化审批程序用)
9、生产许可证核查通知书
10、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
11、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办法(表)
12、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13、不合格项整改通知书
14、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15、检验报告
16、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
1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即办件审批表
1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终止办理决定书
20、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2、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23、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简化审批程序用)
2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简化审批程序用)
注:
   当场办结的无需开具受理决定书。

审批(服务)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6号令)
3、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公告(2012年第181号)
4、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
5、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深化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和发证检验机构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5】526号)
6、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5】491号)
7、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8、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

9、质检总局关于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标准化的通知-9月14日

10、关于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标准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试行)

11、关于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标准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试行)(苏质监发[2017]169号)

12、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定

1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

1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1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规定

1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1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

19、工业产品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20、关于规范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退出、终止和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函[2013]53号)

21、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22、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告(2016年102号)

23、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2016年102号)

24、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5
、关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26、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2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

28、关于转发《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联合发文苏质技监发[2007]55号)

29、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30、省质监局委托办理实施意见(苏质监行发[2016])56号

备注

1、线下申请时,请携带有效市民卡或身份证前往办理(适用于在市、区政务中心受理的事项)。
2、本指南中有下划线的文件可以点击下载。
3、国家产业政策:是指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总和。具体包括:鼓励类、淘汰类、限制类。其中淘汰类分为:淘汰落后产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限制类分为:限制新建项目(生产装置、工艺)、限制产能。相关依据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工信部,工产业[2010]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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