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通知 | ||||||||
|
||||||||
各有关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发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已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根据国家总局计量司的意见和要求,对2017年12月28日前已经受理申请但尚未批准发证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终止办理。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2月28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分享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