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标准化法》正式发布并将于明年元旦开始施行
发布日期: 2017-12-12 16:12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全文共六章45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标准化法》的修订坚持改革导向、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在对近30年来标准化工作全面总结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当前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吸收标准化改革的成果和实践经验,形成了全新的标准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其中比较重要的制度创新包括:

  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统筹。明确要求国务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扩大标准制定范围,全方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原来侧重工业领域,进一步扩展到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全方位满足需求,保障标准有效供给。同时,新法确立了新型标准体系,将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五类;按照属性不同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精简标准性强制层级,除有例外规定的,仅保留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将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

  严格限制推荐性标准范围,提升政府标准质量水平。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职责,并对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作出限定。在下放地方标准制定权的同时,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标准的批准及备案作出规定。

  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增加市场标准有效供给。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构建了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

  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释放企业创新活力。明确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公开其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同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国家统一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通过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增强企业的质量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实现产品和服务质量社会共治。

  加强对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实现标准提质增效。新制订的《标准化法》,增加一章,进一步加强对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在立项环节、制定环节、标准制定后、标准实施后等不同环节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管制度,实现标准的提质增效。

  新修订《标准化法》的实施,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意义重大,有利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有利于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