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发布日期: 2015-08-26 15:13 浏览次数: 字号:[ ]
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首次使用登记、到期换证、变更使用登记、补证)
注:变更使用登记包括:特种设备的改造、长期停用、重新启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更名、超期使用、注销等
  各类情形,并应产品不同而有所不同。

子项

1、锅炉
2、压力容器
3、压力管道
4、电梯
5、起重机械
6、客运索道
7、大型游乐设施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注:
1、具体设备详见《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
2、 按《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限于工业管道。

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审批(服务)对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

审批(服务)部门

1、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见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2、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邮编:210019)

审批(服务)受理机构

1、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邮编:见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注:具体时间请见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2、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邮编:210019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申请条件

1、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登记证件)
2、使用的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使用单位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使用单位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5、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6、使用单位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申报材料

一、锅炉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1、固定式压力容器、氧舱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2、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3、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三、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四、
电梯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五、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六、
客运索道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七、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注:
1、压力容器气瓶类中的非车用气瓶,其使用登记的申请,按照省质监局《关于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的工作意见》(苏质监特函〔2011〕1003号)规定,在《江苏省南京市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办理;
2、办理使用登记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3、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请按相应的《使用登记申报材料》中内容的顺序整理装订或装袋后提交。

办理流程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流程图

技术评审机构
审批服务结果

一、锅炉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压力容器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氧舱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三)移动式压力容器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四)车用气瓶
1、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2、气瓶使用登记表
三、压力管道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1)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见注2)
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
四、电梯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五、超重机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六、客运索道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七、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牌照
注:
1、压力容器气瓶类中的非车用气瓶,其使用登记的办理按照省质监局《关于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的工作意见》(苏质监特函〔2011〕1003号)规定,在《江苏省南京市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办理;
2、本证仅对《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中有压力管道代码的压力管道有效,有效期届满作废。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到期需要换证;
3、此处《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式样)略,具体见办事指南中“申请办理用文书”、“审批(服务)用文书”栏目中相应文书。

审批服务结果有效期 除部分压力管道外,均为长期
注:
1、依据《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所谓部分压力管道是指:
(1)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
(2)本规则实施以前的压力管道,其中工业管道经过在线检验合格,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经过年度检查合格,但是没有经过全面检验的。
2、上述压力管道有效期确定原则:根据《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基于风险检验报告》结论中下次检验的日期确定为有效期的终止日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
  受理:5个工作日
  办理:起重机械——20个工作日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无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15个工作日
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办理时,其特种设备数量超过50台(件)的,办理时间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
  ≤50台(含50台),4个工作日
  >50台(不含50台),7个工作日
注:
1、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与否决定;
2、办理人员对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现场核查的,核查时间除外。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审批(服务)部门咨询电话 1、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见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2、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68505756
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电话 1、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见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2、市质监局
12365
申请办理用文书

一、锅炉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
、锅炉产品数据表
3、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
4
、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二、压力容器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
3、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
4
、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二)氧舱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氧舱产品数据表
3、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
4、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三)移动式压力容器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各种类型)
3
、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
4、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四)车用气瓶
1、南京市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2、南京市车用气瓶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
3、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三、压力管道
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
2、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
3、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四、电梯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2、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
3、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五、起重机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
3、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六、客运索道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2、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
3、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七、大型游乐设施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2、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
3、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2、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
3、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注:
1、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2、各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的填写说明见“审批(服务)依据”栏中相应规则的附录。

审批(服务)用文书

一、锅炉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二、压力容器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二)氧舱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三)移动式压力容器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四)车用气瓶
1、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2、气瓶过户证明
三、压力管道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1)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四、电梯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见注3)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五、起重机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
、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
  六、客运索道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见注3)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七、大型游乐设施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见注3)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见注3)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牌照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九、公用文书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
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终止办理决定书
5、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注:
1、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2、各类产品使用登记证编号方法见其相应规范的附录;
3、电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办理使用登记只是直接使用其提交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4、当场办结的无需开具受理决定书。

审批(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4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5、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
6、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
7、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
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
10、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11、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
1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13、部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规程(7+1个文件)(注:部分规程中也含有一些使用登记的内容)

备注

1、请携带有效市民卡前往办理(适用于在市、区政务中心受理的事项);
2、本指南中有下划线的文件可以点击下载 ;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补发时,补发的证上加盖“此证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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