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发布日期: 2015-08-25 17:09 浏览次数: 字号:[ ]
事项名称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包括首次申请、扩项考核、复查考核)

子项

1、授权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2、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注:
1、申请子项1的申请者应先取得市质监局的批文后再进行授权考核申请;
2、申请子项2的申请者应先取得省质监局的批文后再进行授权考核申请。鉴于计量事业的发展和目前实际,省质监局不再开展新的授权和扩项考核。子项2目前仅限于已授权的水表、燃气表计量检定站的复查考核。

事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审批(服务)对象

1、具有计量检定机构的单位
2、已授权的水表、燃气表计量检定站

审批(服务)部门

1、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本区域内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
2、市质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
  办理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本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

审批(服务)受理机构

1、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邮编:见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注:具体时间请见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2、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邮编:210019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2、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3、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4、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5、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申报材料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申报材料
注: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请按《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申报材料》中内容的顺序整理装订或装袋后提交。

办理流程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办理流程图

技术评审机构 南京市计量行政审批考核中心
审批服务结果

1、计量授权证书+附件(法定机构)(式样)
2、
计量授权证书+附件(内部检定)(式样)
3、
授权计量检定专用章(法定机构)(式样)
4、
授权计量检定专用章(内部检定)(式样)

审批服务结果有效期 3年
注:
1、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年11月6日发布实施)“第十七条 计量授权证书应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之规定,结合南京计量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南京市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期为3年。
2、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
   受理:5个工作日    现场考核:无规定    整改:3个月
   审批:无规定         发证:无规定
2、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其中现场考核时间15天,不含申请者整改时间)
注:申请者整改时间3个月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审批(服务)部门咨询电话 1、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见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2、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68505756
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电话 1、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见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2、市质监局
12365
申请办理用文书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
2、
考核项目表
3、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4、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
5、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
注: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审批(服务)用文书

1、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申请受理决定书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报告
5、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终止办理决定书
6、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计量授权证书+附件
8、授权计量检定专用章
注: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审批(服务)依据

1、计量授权证书编号规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5、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6、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12)

备注

1、请携带有效市民卡前往办理(适用于在市、区政务中心受理的事项)。
2、本指南中有下划线的文件可以点击下载。
3、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六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违反上款规定,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其赔偿损失。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