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发布日期: 2015-08-25 16:40 浏览次数: 字号:[ ]
事项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包括计量标准新建、计量标准复查、计量标准更换、计量标准封存、计量标准撤销、计量标准恢复使用、补领证书等)
注:
1、根据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省政府将原“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合并为一个事项,即“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因此,本事项包括上述两个事项。
2、计量标准更换、计量标准恢复使用的办理要求见“备注”栏中3、4的内容。

子项

事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实施)。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服务)对象

1、建立本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
2、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

审批(服务)部门

1、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办理区级注册登记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办理本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市质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
(1)办理市级注册登记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办理本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注:
1、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主持考核的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者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部门组织考核。组织考核的部门审核后递交主持考核的部门审批。 
2、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3、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考核,主持考核的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者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部门组织考核。组织考核的部门审核后递交主持考核的部门审批。

审批(服务)受理机构

1、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邮编:见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注:具体时间请见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2、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邮编:210019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申请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
2、建立本单位计量标准器具或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申报材料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报材料
注:
1、非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其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应与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一并进行,同时提交相应申请书和申请材料;
2、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请按《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报材料》中内容的顺序整理装订或装袋后提交。

办理流程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理流程图

技术评审机构 南京市计量行政审批考核中心
审批服务结果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试样1(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试样2(适用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3、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式样(适用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注:
1、三种证书各有编号规则,具体见“审批(服务)依据”栏中《证书编号规则》;
2、申请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撤销,由原发证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3、申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撤销,由原发证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审批服务结果有效期 4年
注: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限同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部门申请复查考核;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
(1)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受理:5个工作日   考评:80个工作日(含整改,15个工作日)
   审批:20个工作日  发证:10个工作日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核准审批发证:
   受理:5个工作日  审批发证:无规定
2、承诺期限
(1)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45个工作日(含整改,15个工作日)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核准审批发证:
   10个工作日
注: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因下列原因由省级主持或组织考核的,其考核时间按省级部门规定执行:
(1)市、区级不具备条件报省级组织考核的;
(2)由省局主持考核的市级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审批(服务)部门咨询电话 1、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见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2、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68505756
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电话 1、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见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2、市质监局
12365
申请办理用文书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3、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5、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6、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7、计量标准履历书
8、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查表
9、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核准(复查)申请书
10、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补领证书申请表
注: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审批(服务)用文书

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受理决定书
4、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终止办理决定书
6、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8、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9、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10、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受理决定书
1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注:
1、非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其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与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一并进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审批文书不必另行开具,相关内容纳入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相应审批文书内;
2、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3、当场办结的无需开具受理决定书。

 

审批(服务)依据

1、计量标准命名与代码分类(JJF1022-2014)
2、证书编号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5、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2016)

备注

1、请携带有效市民卡前往办理(适用于在市、区政务中心受理的事项)。
2、本指南中有下划线的文件可以点击下载。
3、计量标准更换(包括增加、减少)按以下情形办理:
(1)更换后,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发生了变化,按计量标准新建申请考核;
(2)更换后,其测量范围或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发生变化,按计量标准复查申请考核;
(3)更换后,均无(1)(2)所述变化,则按计量标准更换办理;
(4)更换的为易耗品(如标准物质等),且不改变其原测量范围、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也无变更,则由单位自行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
(5)A:开展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发生更换,单位应自行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
   B:若开展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发生更换,使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主要计量特性或检定或校准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当提着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并提供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变化对照表;
(6)A: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应按规定的要求报告主持考核的职能部门;
   B:若引起计量标准主要计量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复查考核,并暂停开展检定和校准工作。
(7)检定或校准人员发生更换,单位应自行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
(8)单位名称发生更换,应向主持考核的职能部门报告,并申请换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4、计量标准恢复使用(指封存后的恢复)按以下规定办理: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仍在有效期内,按计量标准复查申请考核;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有效期,按计量标准新建申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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