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
无
1、《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号,2001年12月4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标志制度。 2、《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 第六条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
市质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
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邮编:210019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1、企业经合法注册 2、产品按照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3、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的能力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报材料 注:申请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请按《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报材料》中内容的顺序整理装订或装袋后提交。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办理流程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式样)
1、法定期限: 无 2、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不含申请者整改时间)
不收费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报告 注: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请受理决定书 4、采用国标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终止办理决定书 5、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不予备案决定书 6、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注: 1、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2、当场办结的无需开具受理决定书。
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号编写方法 2、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3、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4、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1、请携带有效市民卡前往办理。 2、本指南中有下划线的文件可以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