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发布日期: 2015-08-24 09:57 浏览次数: 字号:[ ]
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子项

1、锅炉
2、压力容器
3、压力管道
4、电梯
5、起重机
6、客运索道
7、大型游乐设施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注:具体设备详见《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

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审批(服务)对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

审批(服务)部门

1、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辖区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2、市质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
  设便民窗口,办理一个单位同时申请跨2个区域以上(含2个)特种设备的施工告知

审批(服务)受理机构

1、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邮编:见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注:具体时间请见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2、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邮编:210019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申请条件

获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申报材料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申报材料
注: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请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申报材料》中内容的顺序整理装订或装袋后提交。

办理流程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办理流程图

技术评审机构
审批服务结果

加盖“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书

审批服务结果有效期 无有效期
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
  当场办结,或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
2、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
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要求,可以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

收费依据与标准

审批(服务)部门咨询电话 1、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见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2、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68505756
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电话 1、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见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2、市质监局
12365
申请办理用文书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书
压力管道施工告知信息表
注: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审批(服务)用文书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申请受理决定书
4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注:
1、文书中涉及申请单位(申请人)地址(住址)的,均与申请单位(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件上的地址相一致;
2、当场办结的无需开具受理决定书。

审批(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
3、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4、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备注

1、请携带有效市民卡前往办理(适用于在市、区政务中心受理的事项)。
2、本指南中有下划线的文件可以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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