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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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在申请生产许可主体资格规定做了哪些调整? 答:新《办法》规定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营业执照,即具备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主体资格,取消了原《办法》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必须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新《办法》在删除了对企业法人资格要求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具备的营业执照应当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避免企业营业执照不能涵盖生产许可所明确的活动范围问题。 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在委托加工备案做了哪些规定? 答:新《办法》取消了委托加工备案有关规定。原《办法》规定以委托加工形式组织生产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属省级质监局备案。从执行情况和目前实际看,委托加工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形式,对其过多干预必要性不大。为此,新《办法》删除了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有利于行政管理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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